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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2章 《妇女儿童保护法》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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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赋。

巡捕房建立伊始,便开始在各地抓捕乞丐。只要发现有健康的乞丐,就立即抓牢房中,然后集中在一起,送到各的劳改营中。而那些确实有残疾的,则送到养济院里去。

劳改营里的犯人,每天被活,只要完成了每天的任务,就可以吃到饱饭。如果没有完成,那就对不起,没饭吃。

而巡捕房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,那就是清理乞丐。朱元璋建立大明后诏“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,官为存恤”。更在洪武五年诏于天郡县设立孤老院,这就是著名的养济院。

巡捕房在本县境招收巡捕,以原来县衙门的快手(捕快)为主,加了一些退伍军人,负责全县的治安工作。

经过这样的一个打击行动,大明各地的乞丐一扫而空。这不但使得市容更加整洁,也使得治安况大为好转,至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况急剧减少,小偷小摸的也少了许多。

巡捕房与法不同,法只受到上级法辖,不受县衙门的辖,而巡捕房则是受到多重理,既有上级巡捕房着它,而本县的法也能着它,县衙门有事时也可以把他们拉来。

好后代,希望在大明这个礼仪之国中,不要现弃不养,父母不赡的人悲剧。

巡捕房不再是象以前的衙役一样奉行“民不举,官不究”了。巡捕房中有专门的捕(就是以前的快),每天负责在辖范围巡逻,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的况,就会报告给法,然后开始行立案侦查,行初步的审讯,以更提供证据给法来裁决。

因为现在的知县知府已经不再负责审案,所以原来的衙役可以全遣散。县衙只有知县和县丞及各吏员,负责理民政。而主薄则加税务门,负责收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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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由校给巡捕房专门达了一个任务,那就是将所有的乞丐都抓起来行甄别。大多数乞丐都是健康的,而且他们都是有组织的。那些确实有残疾的人,其实也是由他们人为制造来的,他们拐来一些小孩,然后打断或者什么的,再把他们赶来乞讨,用他们的惨样来激发人们的恻隐之心,从而收到大量的施舍。

这条新法律自然会引起广泛的争议,但争议是可以的,而法律既然已经公布,那就先要照法律来执行。而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实施,在各地开始行州县的机构改革。

而法是独立于县衙门的,只有法官和招收的杂役。而每一县都新设了一名巡检。其实原来有些大一些的县里也是有巡检的,而现在则是都设立了巡检,组建了巡捕房。

即便是设立了养济院,但有些懒汉们不符合养济院的条件,又不想活,于是他们选择了乞讨,所以大明还是有乞丐的。但大多都是健康人,而且这些乞丐常常兼职人贩,小偷,严重影响了地方的治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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